(一)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二)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四)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