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会判决禁止探视,如果父母一方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