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财物不一定是彩礼,如果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的现金和财物,表示双方愿意结婚的诚意,一般可视为彩礼。
彩礼属于赠与,但是又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代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是如果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是一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