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