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需具备下列要件方能生效: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63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