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等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