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公司合并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
4.有公司住所。
5.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要求。
关于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