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子女存在伤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4.对于低收入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按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