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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司法务 2020-08-19 07:27 标签: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 范围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等等。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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