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立遗嘱人的基本信息。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