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如下职责:
1.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政策,做好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2.受理本单位工伤认定申请。
3.讨论重大疑难工伤事故的认定。
4.认定为工伤的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
5.检查、监督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
6.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