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事故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2、头面部损伤达到一定条件;
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