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方式: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4.补充连带责任的执行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执行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