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以下材料:
1、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
2、变更监护人的其它证明材料;
3、变更监护人协议书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