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县在山东省征地补偿规定是:一类区片区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亩;基本农田:72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基本农田:6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