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下列问题: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