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书。
(2)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3)子女的情况以及对抚养子女的意见。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