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的补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