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提出离婚,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
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