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 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