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37天是包含星期天的,周六周日都要算在这37天当中,因为羁押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