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连带债务类型:(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3)个人合伙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