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关于保护环境原则的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