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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单位需要准备哪些

劳动工伤 2020-09-02 03:47 标签: 工伤 认定 证明 材料 单位 需要 准备

单位需要准备的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原件);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收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验原件);

5、受伤职工的考勤记录卡(考勤表)(收复印件,验原件);

6、证人证词(原件1份,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及其他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收复印件,验原件);

7、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收复印件,验原件);

8、受伤职工未参保且用人单位商事登记不在深圳的,提供用人单位商事登记资料(收复印件);

9、属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提供因工外出证明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10、属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提供上下班路线图及住址证明(收原件);

11、死亡的,提供死亡记录(盖医院公章,收复印件,验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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