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认定: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
(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