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事项:
1、被需要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的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
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者是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者是变更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43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