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征地补偿规定的发放流程如下:
1、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