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