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只要符合上述执行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应依法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