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
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