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一般不需要股东偿还。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出资为限,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具有过错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注册资本未实际缴付的,缴付后又抽逃资金的,以及其它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另外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独立运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