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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该怎么处理

婚姻家庭 2020-08-23 01:31 标签: 监护人 确定 争议 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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