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