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2.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4.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