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