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返还原则上应当是全额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彩礼已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的生活物品,已消耗或已转换为共同财产时,可结合婚姻关系或同居生活的长短、是否消耗和是否转换为共同财产等具体事项,综合把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