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4)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5)再指定继承人。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