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刑事辩护 2020-08-15 18:32 标签: 危险驾驶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分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危害程度不同。

2、危险主动性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危险驾驶罪不具有加害的主观目的。

3、主观方面不同

4、危险性质不同。

5、刑罚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