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如下:
1、对债权人的效力:
(1)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
(2)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
2、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
3、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