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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债务 2020-08-17 21:39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 行使 条件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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