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