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的义务:
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