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证明材料: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上述证明材料都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利证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都会认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