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备可诉性,关键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被起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受理条件。
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诉性,还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完整性。一个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由一系列的行政程序完成的,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调查取证行为等等,这些程序往往是为了实现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完成而以辅助形式出现在行政程序之中的,因此,这些程序虽然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没有必要单独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只是在对完成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这些单独的程序才纳入审查范围之列,一并审理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