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届满或者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