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86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