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共同参与人的认定责任是:
原则一:
正确确认共同参与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原则二: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
再者,在共同伤害案件中,共同参与人虽然事先对伤害对方的后果有预谋,比方说将被害人打到某种程度,或者对伤害后果有概括的故意,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人的主观故意又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实行过限行为,这时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更成为区分各行为人罪责的标准。
原则三:
罪责相适应原则。
1. 正确评定和确认教唆人的主观故意及授意的具体内容,以确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
2.正确评价和确定“站脚助威”者的作用和责任。这种人的主观故意比较模糊,对实施者顶多是一种心理帮助,但是受到的处罚往往不轻。
3.正确评价和确定造成不同后果的参与人的作用和责任。不同的实施人伤害的部位可能不同,有的打头,有的打腿,有的伤致命,有的是轻伤或者无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