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居关系,除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
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对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不成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