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呆板理智型离婚诉状。这样的诉状一般都不会有多余的话,每一句话都紧紧围绕法律和诉讼目的。
2.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感情宣泄型离婚诉状比较常见,没有法律基础的当事人起诉离婚一般都会书写这样的诉状。
3.模板通用型离婚诉状。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