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时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作为赠品,只要卖家能证明自己的这个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并能准确提供出来的,那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工商部门还是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没收。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